一家年研发投入1000万+的科技型企业,发展至今,研发累计投入近亿元。一天,企业老板问分管副总,咱们研发累计投入了近亿元,产品是别人的,自己留下了什么?这是个很好的问题。以美国标普500指数来说,据统计,1978-2018年间,无形资产占比从1978年的不到20%,上升到2018年的80%以上,而以固定资产为代表的有形资产占比越来越少。
专利资产作为无形资产的核心部分之一,在科创企业中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如何发挥好专利资产的价值,诉讼是其中重要的途径之一。如何用好专利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笔者根据自己的经历和思考,将专利维权核心步骤整理如下,并配以判例解读维权攻略:
第一步 专利侵权排查
1、主要工作:专利权人获得专利授权后,企业根据竞争态势及发展需要,搜集初步证据,并根据初步证据完成专利侵权比对。注意,应是将侵权产品与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逐一对比。另外还需确认侵权行为是否在诉讼时效内。
2、相关法律法规:a.用权依据:专利法(2020)第11条:b.诉讼时效:民法典(2020)第188条;专利法(2020)第7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第17条。部分法条展示如下:
专利法(2020)第11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第17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三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
第二步 专利稳定性分析
1、主要工作:a.通过证书+年费凭证或登记薄副本核实权利有效性;b.涉及以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维权的,最好提前向国知局申请专利权评价报告;c.必要时,可进一步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核实专利稳定性。
2、相关法律法规:专利法(2020)第47条、专利法(2020)第66条2款;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第56.5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第4条。部分法条展示如下:
专利法(2020)第66条2款: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第57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
3、诉讼策略参考:运用专利维权时,为增加被告的无效成本和难度,应采用狼群战术。a.台达vs光峰一案中,用3件专利起诉;b.巨星建材 vs 湘潭某企业,用5件专利起诉。
第三步 证据固定
1、主要工作:通过证据保全方式固定证据。证据保全的方式有三种,包括公证取证或可信时间戳电子取证、请求行政机关调查取证和申请法院调查。
2、相关法律法规:a.公证取证/可信时间戳:民诉法(2021)第6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第25条;b.行政机关调查取证: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5)第37-42条、专利法(2020)69条;c.申请法院调查:民诉法(2021)第67条、民诉解释(2022)第9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第2.20-23条。部分法条展示如下:
民诉法(2021)第67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民诉解释(2022)第94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第20条:第二十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5)第37条: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部分证据的,可以书面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取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过程中,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其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应当协助、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
3、诉讼策略参考:申请公权利调查取证是当事人一项法定权利,专利权人需注意的是:行政机关依职权调查不需通知当事双方参加,申请法院调查取证需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a.(2020)湘01知行初4号成都科利特vs怀化市监局一案中,裁判观点认为被告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被告未通知当事双方参加证据调查(现场勘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b.(2021)最高法知民终752号阳泉中创陶粒vs阳泉加林科一案中,裁判观点认为中创公司当庭申请对加林公司及案外人凯林公司调查取证,核实并收集被诉侵权产品宝珠砂、电熔陶粒产品及其工艺生产方法;因中创公司未在本案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故其此项申请不予支持。
第四步 明确诉讼请求,制定诉讼策略
1、主要工作:本步骤中的诉讼请求包括停止侵权,销毁产品和专用模具、获得高的赔偿数额或主张惩罚性赔偿,以及若侵权涉及电商渠道,主张产品电商平台下架和电商连带责任;在诉讼策略上,首要考虑是如何选定合适的被告及管辖法院,高额赔偿或惩罚性赔偿的证据标准分析和证据要求等也是重点。
2、相关法律法规:a.停止侵权:民法典(2020)1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2020.12.29修正)第26条;b.高额赔偿:民法典(2020)第118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第31条、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第14-16条;专利法第71条、7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第19条、25条、27、2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2021)第1-6条;c.电商平台下架/电商连带:民法典(2020)第1194、1195、119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2020)第1-5条;《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2020)第1-11条;d.被告选择及管辖法院确定:民诉法(2021)第23、29、36条;民诉法解释(2022)第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第2、3条、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2022)第1、2条。
3、诉讼策略参考: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证据及说理需支撑“故意”和“情节严重”,参考案例a;主张平台连带责任需从平台收到专利权人通知存在侵权行为而不采取有效的措施,放任侵权行为范围扩大举证,参考案例b;为避免地方保护主义,选择被告所在地以外的联接点法院管辖是一种策略,有些联接点是可以在灵活理解法条基础上创设的,参考案例c;解释(二)第27条的举证妨碍规则对于解决权利人“举证难”问题具有重要作用,也是当前法律框架下破解损害赔偿难题的一大利器。初步证据可以包括侵权人自己对侵权获利乃至公司整体营利的宣传资料、网站介绍、公司年报等,参考案例d。
a.(2021)沪73知民初612号MCi荷兰公司与宁波精成车业一案中,裁判观点认为本案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主要考虑因素如下:1.原告在提起前案专利侵权诉讼之前,曾三次向精成公司发送侵权警告函。2.法院在前案中虽基于诉讼时效,以及证据认定因素未判决精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但明确认定该案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精成公司在此情形下并未停止实施侵权行为。3.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系构成相同侵权,而非等同侵权。精成公司作为专业生产汽车零部件的公司,其制造被诉侵权产品应知晓涉案专利的存在。4.精成公司在前案诉讼及本案诉讼中均存在诉讼不诚信行为。在前案诉讼中,精成公司否认收到侵权警告函,以及否认实施制造侵权产品的行为,且未主动履行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5.在精成公司收到前案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上述因素足以说明精成公司故意实施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且情节严重,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b.(2018)粤民终427号广州友拓vs杭州阿里巴巴一案中,裁判观点认为阿里巴巴公司在日常经营中难以知道友拓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阿里巴巴公司对友拓公司在其电商平台上销售被诉产品的行为不构成帮助侵权。但是,在朗科公司通知阿里巴巴公司,明确告知其友拓公司侵害朗科公司专利权,要求其采取屏蔽、删除侵权产品销售信息等措施之后,阿里巴巴声称朗科公司必须以法院生效判决行使通知权,以及其仅仅需要将朗科公司的通知转送给友拓公司的行为,构成明知其平台上可能存在侵权行为而不采取有效的措施,放任侵权行为范围扩大,程度加重,应当对权利人扩大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c.(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166号成都锦熙光显vs台达电子一案中,裁判观点认为台达公司就此提交了初步证据证明光峰公司、锦熙光显公司分别与被诉制造行为、销售行为具有关联性。人民法院可以据此确定本案的管辖。根据上述规定,锦熙光显公司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构成本案的地域管辖连结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6条规定,在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且已经立案的情况下,锦熙光显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d.(2019)最高法知民终147号敦骏科技vs吉祥腾达一案中,裁判观点认为,专利权人对此项基础事实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如果专利权人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规模基础事实的相应证据材料,导致用于计算侵权获利的基础事实无法精准确定,对其提出的应考虑涉案专利对其侵权获利的贡献度等抗辩理由可不予考虑。
第五步 诉前保全
1、主要工作:诉前保全包括三种,具体为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行为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根据紧急程度、保全特点和效用选择申请。
2、相关法律法规:a.诉前财务保全:民诉法(2021)第103-108条;民法典(2020)第1165.11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第9条;专利法(2020)7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第25-29条;b.诉前行为保全:民诉法(2021)103条,专利法(2020)7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2-20条;c.诉前证据保全:专利法(2020)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2-20条。
3、诉讼策略参考:保全撤销适用过错原则和无过错的法定原则,专利权人一方在启动保全时应注意避免,下附a、b案例可参考。诉前行为保全可以为禁止侵权、禁止申请执行某一判决、禁止专利权交易等可能对申请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专利权人一方可根据诉讼情形选择性申请,参考案例c;对于申请法院诉前证据保全,保全过程可参考案例d。
a.(2020)鲁民终994号迈安德集团vs江苏牧羊控股一案中(保全撤销赔偿适用过错原则),诉前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问题,裁判观点认为原侵权责任法第6条为侵权责任过错责任为原则,第7条规定无过错责任必须要有法律依据(现民法典第1165、1166条),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符合加害行为、有损害结果、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过错四个要件,而不应简单地以申请人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作为认定依据。
b.(2020)最高法知民终521号浙江动一新能源vs宁波朗辉工具一案中,裁判观点认为,动一公司本应在申请冻结朗辉公司银行存款前及时向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并向法院提交该报告以证明其专利效力稳定性。但动一公司却在冻结200万元银行存款后才提出前述申请,其申请时点有不妥之处。其次,专利评价报告进一步印证了涉案专利效力缺乏稳定性,但动一公司直至本案二审程序终结后才申请解除,该长期不作为进一步违反了前述审慎原则,其行为具有明显可责性,动一公司申请冻结朗辉公司200万银行存款且未及时申请解除的行为违反了前述审慎原则,应被视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项下的“申请错误”。关于后期请扣押货值100万元的涉案产品是否错误,该二次财产保全申请行为发生在涉案专利评价报告作出之日起七个多月之后、第二次涉案专利无效申请四天之后、关联侵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之前,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项下“申请错误”。首先,涉案专利评价报告对专利效力的稳定性已产生重大的、实质性影响,大大增加了专利可能最终被无效的合理预期。在此情形下,处于专利侵权纠纷诉讼中的专利权人理应就财产保全申请持有足够审慎与克制,特别是对已经申请过财产保全、又决定追加申请财产保全而言,更应如此。其次,动一公司在朗辉公司提起第二次无效申请四天后就申请二次财产保全,而在此时点,关联案件诉中并未出现其他需立即增加保全财产的紧急情形,故该二次财产保全申请明显是诉讼策略上的对抗措施,而非出于可执行财产安全考虑。
c.(2019)最高法知民终732、733、734三案中,裁判观点认为如康文森公司申请临时执行德国法院一审判决,华为技术公司可能迫于退出德国市场等严重后果,不得不与康文森公司达成和解,接受远高于本三案一审判决确定的许可费率,导致本院的后续审理和裁判确定的许可费率无法得到遵守,失去意义。故禁止康文森公司申请临时执行德国法院一审判的行为。
d.(2022)浙民终1110号浙江俊峰vs宁波博孚电器一案中,诉前申请法院证据保全的参考:依俊峰公司申请,法院前往博孚公司进行诉前证据保全并制作保全笔录,对现场进行拍照并查封产品一台,产品包装盒上标有“BLUEFIN”字样。现场发现的产品的包装盒上还贴有产品标识卡,其中一张产品标识卡上显示订单号为PF20210606.产品型号为B07Ⅱ,产品颜色为黑,订单数量1200.实入数40.生产日期7.13.操作人员:1号线;另一张产品标识卡上显示订单号为PF20210607.产品型号为B07Ⅱ,产品颜色为黑,订单数量1200.实入数40.生产日期7.14.保全笔录中记载:法院工作人员询问:该批产品的订单购买方是谁?董西攀(博孚公司总经理)回复:该批产品的订单需要找一下,目前不清楚,客户是英国的,该批产品成品的数量大约是400件,剩余的还没有做;之前我们跟英国的客户有其他款式产品的生意往来,近期才接到该产品的订单。法院工作人员询问:根据我们刚才在车间内的检查,成品件约530件,成品上贴有标签,上面显示订单数量是1200.是否确认。董西攀回复:确认。
第六步 发起诉讼
1、主要工作:直接选择法院起诉,为民事诉讼;选择行政投诉,不服行政机关处理的起诉,为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一般需熟悉举证和质证要求,了解举证责任倒置和侵权判定的相关规定。为更好地推进专利维权,还需掌握诉中的中止情形、诉中行为保全、诉中财产保全和鉴定的相关规定。还包括需提前做好标的专利进入无效甚至行政诉讼程序的准备。最好能够制作一份《侵权行为列表》,体现出是哪种侵权行为、体现在证据几、证据的主要内容、在证据的第几页。
2、相关法律法规:b.起诉状要求:民诉法(2021)第124;民诉解释(2022)第209、210.2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第1条;b.举证要求:民诉解释(2022)第9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第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第3-19条,49-59条;c.举证责任倒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第24-25条、专利法(2020)第66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第2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第45.47.48条;d.侵权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第1-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第13条、专利法(2020)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第5.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0) 第2-4条;e.中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第5、6、7条;f.诉中行为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第2.4-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第8条;g.诉中财产保全:民诉法(2021)第103-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第8.9条;h.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第19-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第24、30-42条;i.质证:民诉法(2021)第171-183条;民诉解释(2022)第315-340条;j.专利无效/确权行政诉讼:专利法(2020)第45.4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第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0)第3-31条;k.行政投诉:专利法(2020)第65条,69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5)第7-21条。
3、诉讼策略参考:关于新产品的制造方法举证责任倒置,需关注两点,一是对“新产品”的论证,下附a案例裁判观点认为产品专利具备创造性或产品指标更好不意味着产品本身当然是“新”的;二是对“制造方法”的论证,数据处理方法不是“制造方法”;专利侵权比对最核心和最难的点在于对技术特征的划分,下附b案例给出了很好的教导,专利权人一方应加以重视;关于诉中行为保全,如终审判决无法在保全申请处理期限内作出,且情况紧急或者可能造成其他损害,专利权人应申请诉中行为保全,下附d案例思路可借鉴。
a.(2020)最高法知民终342号华瑞同康生物vs南京诺尔曼一案中,裁判观点认为:涉案专利产品是一种依照涉案专利方法制造的抗人TK1-IgY组合抗体以及制备的试剂盒,说明书中所声称的敏感性、特异性数值是该产品的技术效果,并不因其比现有技术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而当然推知其为“新产品”。加之,其产品专利之所以具备创造性,是因为采用了涉案专利的制备方法,也即产品专利是用方法特征进行限定的。故产品专利具备创造性也不意味着产品本身当然是“新”的。在华瑞同康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专利产品为“新产品”的情况下,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不能适用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并无不当。
b.(2017)最高法民申5061号于四季vs大城县利德防腐保温设备一案中,裁判观点认为:对于技术特征的划分,应以实现某一相对独立功能和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作为一项技术特征予以认定,而不能简单地以产品部件进行划分。开槽的设置是为了安装导向架,而设置导向架是为了稳定与之相固定的丝杠升降机,因此,开槽、导向架和丝杠升降机应作为一个独立技术特征进行比对。经与被诉侵权产品比对,虽然被诉侵权产品没有开槽及开槽中设置的导向架,而是将丝杠升降机直接固定在校正方杠(夹管方杠)上,但丝杠升降机经过加粗加大处理,其作用基本是涉案专利中导向架及丝杠升降机的作用。
c.(2022)最高法知民终511号艾科电器vs科倚信电器一案中,裁判观点认为艾科公司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才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故依法不予中止诉讼。故提出中止的时间应加以注意,提前提出专利无效宣告。
d.(2019)最高法知民终2号卢卡斯汽车vs富可汽车一案中,裁判观点认为:关于管辖,对当事人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提出行为保全申请的,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由第一审人民法院管辖;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后,应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由于案件已经由本院受理,与本案有关的行为保全申请亦应由本院管辖和处理。关于诉中行为保全,虽然该行为保全申请与判令停止侵害的部分判决在内容上存在重叠的可能,在功能上具有尽快明确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状态、提高纠纷解决效率的类似之处,但作为两种不同的制度设计,责令停止侵害的行为保全申请在特定情况下仍具有独特价值,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停止侵害专利权的行为保全申请,可以考虑如下情况,分别予以处理:如果情况紧急或者可能造成其他损害,专利权人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而第二审人民法院无法在行为保全申请处理期限内作出终审判决的,应当对行为保全申请单独处理,依法及时作出裁定;符合行为保全条件的,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此时,由于原审判决已经认定侵权成立,第二审人民法院可根据案情对该行为保全申请进行审查,且不要求必须提供担保。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能够在行为保全申请处理期限内作出终审判决的,可以及时作出判决并驳回行为保全申请。本案中,瓦莱奥公司在二审程序中坚持其责令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停止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诉中行为保全申请,但是瓦莱奥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发生了给其造成损害的紧急情况,且本院已经当庭作出判决,本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另行作出责令停止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保全裁定已无必要。因此,对于瓦莱奥公司的诉中行为保全申请,不予支持。
第七步 胜诉判决执行
1、主要工作:参与法院对侵权产品及专用制造模具的销毁,赔偿款的落实。若发现侵权人有转移财产行为时申请冻结银行账户等,也可提交查询法院执行系统财产线索的申请书查询侵权人财产线索。需注意的是,尽量将专利无效的生效拖延到执行完成之后。
2、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第29、30条;专利法(2020)第47条;民诉法(2021)第240条。法条展示如下:
民诉法(2021)第240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专利法(2020)第47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
第29条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作出后,当事人根据该决定依法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专利权无效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但未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再审审查,并中止原判决、调解书的执行。
专利权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前款所称判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执行;侵权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反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未撤销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的,专利权人应当赔偿因继续执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撤销,专利权仍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前款所称判决、调解书直接执行上述反担保财产。
第30条 在法定期限内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起诉后生效裁判未撤销该决定,当事人根据该决定依法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但未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当事人根据该决定,依法申请终结执行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但未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3、诉讼策略参考:作为专利权人,应积极应对专利无效。在获得专利侵权胜诉判决后,及时申请执行。因为若执行已完成,专利最终被无效在后,侵权人也不能主张执行回转。
(2020)最高法民申5223号金华瑞之祥包装vs金华黄宝电子一案中,裁判观点认为,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本案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作出时间为2020年1月21日,本案判决实际执行的时间为2019年7月。无效决定不具有追溯力,瑞之祥公司的相关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黄宝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小 结
法定赔偿上限提高、加入惩罚性赔偿,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越来越大。在实践中,解决纠纷的方式除了司法途径外,还可以通过协商、行政途径,不同方式各有特点,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特征进行选择。但是无论选择哪种方式,专利侵权分析,稳定性评估和证据固定均是必不可少的环节;若走司法途径,当中的专业能力更是决定了案件的成败。因此,建议维权企业找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评估与合作。若你有专利维权上的困惑或需求,欢迎微信或来电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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