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经国家科技部初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
申报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宝安区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企业初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且在有效期内(2021-2023年初次认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注册地在上年度(2023)已迁入宝安区;
(三)企业未获得过宝安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同类奖励。
资助标准
(一)对经国家科技部初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
(二)对上年度迁入到宝安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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