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香港商标关于优先权问题的问答
公约优先权,所指的是某个国际公约的任何成员国或者地区的身申请人,在向另外的某个成员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的六个内,又向其他成员国提出了同样的申请的,其他成员国应该以申请人首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为申请日。所以现在又将要以问答的形式,为大家讲解注册香港商标关于优先权问题的问答。
第一:是否需要提交公约优先权的相关文件?
在香港商标注册处并未就此规定,除非香港商标注册处有此要求,否者的话时无需提交的。就一般而言,有和申请商标存在可能冲突的在先申请时,香港商标注册处就会要求提供踊跃优先权的文件。
第二:倘若由于申请的不足而延迟了申请日,所导致超过六个月的优先权,这个时候是否会失去优先权?
首先要回答是的,因为如果在给予的申请日是在申请公约优先权的六个月之后,则会导致优先权的丧失。
第三:如果申请人有权根据香港《商标条例》的规定声称具有优先权的,但是申请人首次申请是在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者之前在巴黎公约国或者世贸成员国家、地区提交申请的,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是按照《尼斯分类》第十版所分类的,而有些类别编号在《尼斯分类》第十一版是有所改动,申请人应当怎么做?
如果申请人在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或者之后在香港提交相应的注册申请的,是必须要按照《尼斯分类》第十一版,将相关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分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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