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关于支持优质企业安置实施细则》(深龙工信规〔2023〕8号)。
扶持方式和标准
扶持方式为事后补助。按新租赁自用面积(不含宿舍等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租金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面积上限不超过原自用面积(不含宿舍等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每月补贴总金额不超过8万元,最多不超过24个月。
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为因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原因确需搬迁的“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重点服务业企业)和重点企业(上市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样本企业)。
(二)申报企业搬迁涉及的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项目立项时间在2015年1月1日(含)之后。
(三)申报企业在搬出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项目及申报本扶持项目时,均为上述条款的“四上”企业和重点企业,且在龙岗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四)申报企业搬迁满15个月,补贴期限以企业完全搬离原址3个月后且实际产生租金的次月1日起开始计算,补贴期限不含免租期。
(五)申报企业未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
(六)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七)申报企业提交的有关生产经营数据须真实可靠。
(八)申报企业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财政专项资金。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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