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三年。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志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提出续展申请,同时完成网上在线申报。
二、 标志使用人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续展未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三、 标志使用人应当地所在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提交续展申请材料。
四、 省级工作机构收到续展申请材料后,应当在四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现场检查和续展初审。初审合格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二十五个工作日前将续展申请材料报送中心,同时完成网上报送。逾期未能报送中心的,不予续展。
五、中心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完备的续展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准予续展,同意颁证;不合格的,不予续展,并告知理由。
六、 省级工作机构承担续展书面审查工作的,按《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续展审核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七、 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有效期内进行续展检查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中心确认,续展检查应在有效期后三个月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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