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扶持项目

发布时间:2025-04-10 点击:12
(一)数字经济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
支持申报单位围绕数字经济产业(软件、互联网)领域实施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包括填补国内市场空白、可替代进口、打破国外市场垄断;功能或性能在现有同类产品中具有明显技术领先优势、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运行安全可靠;产品实现商业化应用、具备规模化推广价值。
1.信息安全:重点支持网络安全、虚拟主机安全、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安全、应用安全等领域。
2.区块链:重点支持区块链底层平台建设,以及在金融、政务、教育、医疗、交通等领域的应用。
3.大数据:重点支持数据采集、数据清洗、数据分析发掘、数据可视化、大数据行业应用、联邦学习、隐私计算等领域。
4.云计算: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即服务(IaaS)、平台即服务(PaaS)和软件即服务(SaaS)等领域。
(二)数字经济产业服务体系项目。
1.公共服务平台:支持申报单位以降低企业研发成本和风险、提升产业共性技术及公共服务水平、完善产业发展支撑环境为目标,开展数字经济产业领域的共性技术研究、成果转化服务、技术交流、资源数据共享、产品推广服务、决策咨询、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标准制定、认证测试等服务,通过整合现有资源,打造和打通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产业服务体系,提升产业公共服务能力。
2.高端会展:支持高校、企业、行业协会等机构主办或承办数字经济产业领域的,行业影响力强、带动效应好、专业特色鲜明的国内外知名会展、高端论坛等活动。
三、申报条件(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成立满1年以上,在深圳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项目实施地在深圳;
(二)申报单位不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没有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产品涉及安全、医疗、金融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请单位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或销售等许可;
(四)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已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不受基础申报条件限制。
专项申报条件:
(一)数字经济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
1.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项目建设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低于20%;
2.申报项目须为2020年1月1日后开始建设,并于申报之日前建设完成,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
3.申报单位财务状况良好,申报前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具体条件为:
(1)主要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务,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且软件业务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嵌入式系统软件)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0%;
(2)主要从事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信息安全、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或数据服务,且上年度主营业务年收入500万元以上;
4.申报项目须至少达到其中一项条件:填补国内市场空白、可替代进口、打破国外市场垄断;功能或性能在现有同类产品中具有明显技术领先优势、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运行安全可靠;产品实现商业化应用、具备规模化推广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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