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必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拥有核心知识产权,通过自主研发、转让、赠送、并购等方式获得核心知识产权。,并对其主要产品(服务)
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撑作用;在中国注册的企业对其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所有权,并通过自主研发、转让、赠与、并购等方式或5年以上的独家许可方式,并满足以下数量要求之一:
A,发明或植物新品种2个以上;
B,6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
C,外观设计专利或软件拥有7项以上专有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而不是简单地改变产品的图案和形状;
(三)在《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内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
(四)当年企业从事研发及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实际经营期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符合以下要求:
A,企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元(含),比例不低于5%;
B,企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比例不低于4%;
C,企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满足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光明区
对上年度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规模以上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规模以下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
对上年度复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资助。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属于首次认定、复审认定。
“3+1”政策:对上年度新落户且纳统在光明区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且申报单位需符合《深圳市光明区支持3+1产业发展系列政策》中生命科学、新材料、智能产业规定的从事范围。
龙华区
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在龙华区未获得过认定奖励的给予30万元奖励,已获得过认定奖励的给予20万元奖励。
龙岗区
首次申请龙岗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激励的,经核准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激励;之后再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每次给予10万元激励。
宝安区
1.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经国家科技部初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的奖励,对经国家科技部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从次年起每年营业收入增长30%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最多不超过3年。
大鹏新区
对上一年度新认定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支持,上一年度新认定和新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支持;
对获得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后又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追加一次性资金支持2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支持。
坪山区
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重新认定)的企业或新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进入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南山区
鼓励区内科技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上年度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20万元财政奖励;对上年度再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10万元财政奖励。
盐田区
对盐田区企业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30万元奖励;非首次通过认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罗湖区
按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情况给予分档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上一年度纳税额50万以下(含50万):扶持金额10万元; 上一年度纳税额50万以上:扶持金额20万元。
福田区
对上年度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福田区注册企业,给予30万元支持。该项目支持福田区存量企业,新认定及重新认定均可申请。
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流程
1、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申报。
2、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真实、完整的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保存后提交科技部火炬中心进行认证。
3、网上填报
企业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按要求在线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上传相关附件,确认无误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受理机构。
4、提交纸质材料
企业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和附件材料装订成册后报送至本地区组织推荐单位。企业向组织推荐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5、组织推荐
各市科技部门、转型综改示范区是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组织推荐单位,对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应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可邀请同级财税部门进行联合评价,并实地考察。形式审查确认申请材料完备、真实后,出具推荐函和推荐汇总表上报省高企认定办公室。
6、专家评审
对组织推荐单位上报的企业申请材料,高企认定管理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7、综合审查
高企认定管理机构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抽取一定比例进行综合审查,提出综合审查意见,必要时会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8、报备公示
高企认定管理机构将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报送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认定报备企业名单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
9、认定公告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依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批复,联合下发认定文件,并在“省科技厅网站”公告。
10、证书发放
省高企办将认定文件、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至各组织推荐单位。各组织推荐单位应确保及时发放至企业。
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优惠政策
1.所得税率优惠
高新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相当于在原来25%的基础上降低40%。
2.两免三减半”(已取消)
原深圳特区以内,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自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人才安居购房补贴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每两年推荐一位本公司的深圳高层次人才申请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按上年度深圳商品房均价补助不分面积大小,龙华新区80W,宝安区48W(20%配套),光明新区55W(区每年补贴3W)其他区域均40W。
4.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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